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91民初2474号之一
原告:江苏中新苏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南通农场(原大明砖瓦厂)。
法定代表人:周吉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居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城山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4年4月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原告江苏中新苏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居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江苏中新苏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新苏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新苏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126元,保全费1920元,合计2046元,由原告江苏中新苏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已收取4430元,故向原告退回案件受理费2384元)。
审 判 员 陈 新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徐晔桦
书 记 员 顾妙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