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91民初2478号之二
本院2020年2月17日对原告江苏中新苏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苏0691民初2478号民事裁定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原民事裁定书第一页中第十四行中“原告吴通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更正为“原告江苏中新苏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原民事裁定书第一页中第十七行中“准许原告吴通钦撤回起诉”更正为“准许原告中新苏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陈 新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顾纾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