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新苏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2478江苏中新苏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91民初2478号之一
原告:江苏中新苏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南通农场(原大明砖瓦厂)。
法定代表人:周吉祥,总经理。
被告: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张维民。
被告:**,男,1984年4月9日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原告江苏中新苏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通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通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7元,减半收取1153.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153.5元,由原告江苏中新苏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院已收取22296元,故向原告退回案件受理费16142.5元。
审判员 陈 新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顾纾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