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长盛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与泰州长盛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泰州长盛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2民初4797号
申请人:泰州长盛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鼓楼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盛林。
被申请人:***,男,1981年3月25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申请人:泰州长盛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莲花**小区******v>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泰州长盛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泰州长盛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泰州长盛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泰州市海陵区×××房屋,查封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及冻结被申请人***、泰州长盛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泰州长盛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泰州市海陵区×××房屋,查封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
二、冻结被申请人***、泰州长盛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丁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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