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6015江苏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丹阳市辉达塑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1民初6015号之二
原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697871307N,住所地丹阳市界牌镇旭日路。
法定代表人:朱建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宁,江苏恒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市辉达塑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286953198,住所地丹阳市界牌镇旭日路。
法定代表人:戴忠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阳市辉达塑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原告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邹 亮
人民陪审员  张丹兰
人民陪审员  陈桂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景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