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1财保78号
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697871307N,住所地丹阳市界牌镇旭日路。
法定代表人:朱建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丹阳市辉达塑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286953198,住所地丹阳市界牌镇旭日路。
法定代表人:戴忠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丹阳市辉达塑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丹阳市辉达塑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邹 亮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景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