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181民初10137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2月27日生,住江苏省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荣誉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阳同泰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延陵镇凤凰工业园区庆丰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62801760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汝萍,系该公司党支部副书记。
被告:江苏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界牌镇旭日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697871307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磊,江苏攸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66年12月5日生,住江苏省丹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64年12月13日生,住安徽省庐江县。
原告***与被告丹阳同泰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江苏光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审理中,本院依法追加***、***为第三人。原告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吕月娟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谢志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孙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