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281执4905号
申请执行人江南水务市政工程江阴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787366-0,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滨江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沙建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彤,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江阴市忠心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900008-0,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二中操场南侧。
法定代表人孙尧忠,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孙尧忠,男,1960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被执行人楼卫江,男,1962年7月3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申请执行人江南水务市政工程江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阴市忠心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孙尧忠、楼卫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的(2015)澄民初字第012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江阴市忠心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向江南水务市政工程江阴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483244.5元,并承担该款自2015年8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孙尧忠在抽逃出资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范围内对本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江阴市忠心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楼卫江在抽逃出资本金900万元及利息范围内对本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江阴市忠心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执行人负担诉讼费1833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南水务市政工程江阴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南水务市政工程江阴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为由,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江南水务市政工程江阴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收到本裁定后,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刘浩明
审判员 陈红英
审判员 宋 献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薛丹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