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281民初9267号
原告:江苏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开元路**。
法定代表人:朱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多奇,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成福,江苏永衡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南水务市政工程江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滨江开发区秦望山路**
法定代表人:华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钰新,江苏天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燕,江苏天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公司)诉被告江南水务市政工程江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水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多奇、蔡成福,被告江南水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钰新、刘海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江南水务公司退还超付的工程款9049149.09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1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江南水务公司负担。
事实与理由:他公司系江阴金宸国际花园小区的开发商。他公司自2011起与江南水务公司签订多份《自来水管网建设工程合同》及《自来水管网建设工程合同二次供水工程委托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协议》,由江南水务公司负责金宸国际花园小区1-6期自来水管网系统的管道设计和施工。根据江阴市物价局澄价发[2011]38号《关于重新明确对新建开发项目收取自来水管网建设费有关事项的批复》(以下简称澄价发[2011]38号文)的规定,江南水务公司收取自来水管网建设费用后,应当负责分户水表以上(含水表和市政生活给水管道,不包含高层建筑增压设备和增压管道及配件)的所有自来水管网工程建设,不得再收取管网施工费、材料费、接水费、增容费等其他费用。按照建筑设计规范,对于低层区(1-6层)可采用市政管网直供供水方式,收取乡镇管网建设费。在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过程中,因江南水务市政设计院图审要求,金宸国际花园除18#楼及20#楼供水形式为市政管网直供外,其余楼层均采用了二次增压供水系统。他公司认为,对于金宸国际花园中采用了二次增压供水系统的建筑物,他公司已支付了二次增压供水系统所需支付的全部工程款,支付该款项后,无需再向江南水务公司支付自来水管网建设费。他公司根据协议的约定预付了工程款26160792.04元,该费用包含了自来水管网建设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二次供水设施维护费、二次加压供水室外工程建设费。江南水务公司在未实际施工自来水管网建设工程的前提下收取相应费用的行为严重损害他公司合法利益,上述费用应予以返还。
被告江南水务公司辩称:1.对于双方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的事实没有异议;2.他公司已履行了全部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存在未履行施工合同的情形;3.他公司收取的费用均是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不存在多收工程款的情形。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华强公司与江南水务公司签署的相关合同及履行情况
自2011年开始,华强公司与江南水务公司签署了多份施工合同,上述合同对施工内容、结算方式进行了明确。华强公司也预交了工程款,详见下表:
签约时间
合同名称
施工内容
结算方式
费用明细
合同价款
预估面积
单价
付款日期
付款金额
2016.08.11
自来水管网建设工程合同
1-5#楼小区室外自来水管网系统
澄价发[2011]38号文
管网建设费
2383777.8
79459.26
2016.08.30
1191888.9
2016.03.15
1191888.9
2016.08.11
二次供水工程委托建设运行和维护协议
1-5#楼小区二次加压供水工程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工程
澄价发[2008]90号文
设施建设费
1350807.4
79459.26
2016.08.30
675403.71
2016.03.15
675403.71
运行维护费
1827563
79459.26
2016.08.30
913781.49
2016.03.15
913781.49
无合同
6-11#楼小区管网建设
管网建设费
60324.25
2011.10.19
1809727.5
2011.05.11
二次供水工程委托建设运行和维护协议
6-11#楼小区二次加压供水工程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工程
澄价发[2008]90号文
设施建设费
1025512.3
60324.25
2009.04.08
510000
2011.06.14
515512.25
运行维护费
1387457.8
60324.25
2009.04.08
690000
2011.06.14
697457.75
2013.09.05
自来水管网建设工程合同
12-14#楼小区室外自来水管网系统
澄价发[2011]38号文
管网建设费
1612635
53754.5
2013.08.29
1612635
2012.10.24
二次供水工程委托建设运行和维护协议
12-14##楼小区二次加压供水工程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工程
澄价发[2008]90号文
设施建设费
1350807.4
10015.5
2011.11.02
649688
2013.09.02
570311.5
运行维护费
1827563
10010.5
2011.11.02
867744
2013.09.02
762260.5
2014.10.24
自来水管网建设工程合同
15-19#楼小区室外自来水管网系统
澄价发[2011]38号文
管网建设费
2637190.5
87906.35
2013.08.30
447997.8
2015.08.18
2189192.7
2016.04.01
二次供水工程委托建设运行和维护协议
15-17#楼小区二次加压供水工程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工程
澄价发[2008]90号文
设施建设费
1663206.4
10015.5
2013.08.30
360000
2013.08.17
1303206.36
运行维护费
2222199.5
10010.5
2013.08.30
480000
2013.08.17
1742199.48
合同签订后,江南水务公司进场施工,并于2016年8月26日前完成全部给水管安装工程竣工验收。
(二)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的计价依据
根据合同约定,江南水务公司系依据澄价发[2008]90号《关于新建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建设费和运行维护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澄价发[2008]90号文)收取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建设费和运行维护费,具体文件内容如下:为规范我市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收费行为,确保城乡居民用水安全,根据国家建设部、省政府有关二次供水管理的要求,和《江阴市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现就我市新建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建设费、运行维护费收费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建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包括以下项目:一次加压水泵、电机、电控装置、防污隔断止回阀、远程监控等(不含水池、加压管网,不含公建面积、配套设施及泵房建设)。
二、新建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内容包括:定期维修、保养水池、水泵、管线等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水池的清洗、消毒;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对居民用户实行计量到户、抄表到户;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机构定期检测水质,保证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保证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等。
三、对须配建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新建居民住宅,开发企业可以将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委托市政供水企业建设,并与供水企业签订委托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协议,向供水企业一次性支付供水设施建设费运行维护费,并列入商品房开发成本。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四、对已建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居民住宅,产权人可以将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委托市政供水企业管理,供水企业按规定收取运行维护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五、本批复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文后附有:新建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建设费和运行维护费收费标准明细表
项目
建筑高度18M以上
建筑高度36M以上
建筑高度66M以上100M以下
设施建设费
运行维护费
说明:
1.计算公式: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Σ符合分区建筑高度内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相应分区每平方米收费标准,分区建筑高度内面积不足3万平方米按3万平方米计算;
2.设施建设费中不含水池、加压管网,不含公建面积、配套设施及泵房建设;
3、运行维护费包含人工费、维修费、设备折旧费、管理税费等,不含泵房运行动力电费,按15年计算。满15年后,维修费可纳入房屋维修基金;
4、建筑高度100米及以上,供水模式和收费标准另行协商。
根据合同约定,江南水务公司系依据澄价发[2011]38号文收取自来水管网建设费,具体文件内容如下: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对新建开发项目收取自来水管网建设费文件变更的申请”收悉。
鉴于江阴市城乡给排水有限公司业务重组并入你公司;我市大部分乡镇水厂已被你公司收购,对进入你公司管理范围的乡镇新建开发项目的配套管网,无论材质还是施工安装质量,均按城区的标准统一实施;对产权式公寓、办公楼等新类型经营性项目的管网投资和管理与住宅楼同样实行一户一表等原因,经研究,现重新明确对新建开发项目收取自来水管网建设费有关事项如下:
1.自来水管网建设费收费主体由原江阴市城乡给排水有限公司变更为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自来水管网建设费执行对象:全市各新建开发项目(包括新建住宅、商业、商务办公以及其他经营性项目)中的自来水管网建设工程。
3.统一城市规划区、乡镇自来水管网建设费收费标准为:对未使用远程电子抄表系统的项目,按核定建筑面积28元/平方米计收;对使用远程电子抄表系统的项目,按核定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计收。
4、按上述标准收费后,由你公司负责分户水表以上(含水表和市政生活给水管道,不包括高层建筑增压设备和增压管道及附配件)的所有自来水管网工程建设,不得再收取管网施工费、材料费、接水费、增容费等其他费用。
5、开发单位所缴的自来水管网建设费计入项目开发成本,在“公共设施配套费”中核算。
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5月1日前已办理但未结算的,按本通知执行。原澄价发[2001]83号、澄价发[2002]114号、澄价发[2006]39号文件相应废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有相应的合同为证,且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予以认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江南水务公司有无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二、江南水务公司施工的工程款的金额如何确定;三、华强公司支付的工程款的金额如何确定。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
华强公司认为,他公司与江南水务公司签订多份《自来水管网建设工程合同》及《自来水管网建设工程合同二次供水工程委托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协议》,根据合同约定,施工二次供水工程后无需进行基础管网的施工。涉案小区除18、20号楼以外,其余房屋均施工了二次供水工程,故不应再收取自来水基础管网建设费,江南水务公司应返还相应的费用。江南水务公司认为,《自来水管网建设工程合同》及《自来水管网建设工程合同二次供水工程委托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协议》系针对不同施工内容签署的协议,不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应分别计取相应的费用。
本院认为,1.从合同的约定来看,《自来水管网建设工程合同》的施工内容是“从小区室外市政给水总管至每户生活水表间的管道设计和施工,不含小区消防系统和生活加压管网系统”,《自来水管网建设工程合同二次供水工程委托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协议》的施工内容是“二次加压供水工程设计、施工、设备提供及安装调试”、“二次加压供水工程建成后运行和维护管理”,从文义上看,无法得出存在施工内容重复的情形,反而基础管网建设不包含“生活加压管网系统”是明确的;
2.从合同的履行来看,双方当事人自2011年签订合同后,江南水务公司即进场施工,华强公司也陆续支付工程款。华强公司开发的房地产存在分期开发的情形,华强公司在整个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从未对工程款的支付提出过异议。若存在部分工程未实际履行,或施工内容存在重复的情形,华强公司在早期工程的施工阶段就应该提出异议,而非等到整个小区竣工验收完成后才主张返还超付的工程款;
3.本案系华强公司主张返还超付的工程款,因此应对华强公司苛以较为严格的举证责任。华强公司不仅需要举证证明已付工程款的数额,还需要提交初步证据证明存在大额超付工程款的可能性或合理性。
综上,华强公司主张其签订的部分《自来水管网建设工程合同》未实际履行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
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约定的工程单价确认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于工程量的计算方式,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华强公司主张仅应计算住宅面积,江南水务公司主张还应计算公建配套面积、架空层面积等。具体争议如下:
楼号
华强公司
江南水务公司
住宅面积
其他
住宅面积
公建配套面积、架空层面积
合计
1号楼
15041.54
15041.54
1106.99
16148.53
2号楼
15048.89
15048.89
1106.99
16155.88
3号楼
14666.96
14216.52
981.55
15198.07
4号楼
19596.76
19596.76
1328.79
20925.55
5号楼
14216.52
14666.96
1021.08
15688.04
6号楼
5455.66
5455.66
397.83
5853.49
7号楼
5428.24
5428.24
339.61
5767.85
8号楼
17505.56
17505.56
570.08
18075.64
9号楼
20694.67
20694.67
837.68
21532.35
10号楼
5444.9
5444.9
403.63
5848.53
11号楼
5482.93
5482.93
339.33
5822.26
12号楼
19610.28
19610.28
640.55
20250.83
13号楼
25264.2
25264.2
1021.91
26286.11
14号楼
7987.95
7987.95
8447.85
15号楼
30672.54
30672.54
965.03
31637.57
16号楼
28865.25
28865.25
1011.03
29876.28
17号楼
11034.01
681.37
11034.01
1637.95
12671.96
18号楼
2783.43
2783.43
2783.43
19号楼
11815.43
11815.43
11827.63
合计
276615.7
276615.7
14182.13
290797.9
本院认为,1.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按照澄价发[2008]90号文及澄价发[2011]38号文结算工程款。而上述两份文件均规定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工程款。从文件的内容表述上看,仅剔除了地下室,没有剔除公建配套面积、架空层面积。
2.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计算方式为“按照房屋测绘部门实测的面积多退少补”,而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建筑面积实测函中包含了公建配套面积、架空层面积。
3.从文义理解来看,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水平面积的总和,包括使用面积、辅助面积和结构面积;并非仅指住宅面积。
综上,公建配套面积、架空层面积当然包含在建筑面积的范畴之内。华强公司应支付给江南水务公司的工程款计算为20994018.62元,具体计算明细如下:
楼号
建筑面积
收费项目
单价
工程价款
1号楼
16148.53
市政管网建设费
484455.9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
274525.01
二次供水设施维护费
371416.19
2号楼
16155.88
市政管网建设费
484676.4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
274649.96
二次供水设施维护费
371585.24
3号楼
15198.07
市政管网建设费
455942.1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
258367.19
二次供水设施维护费
349555.61
4号楼
20925.55
市政管网建设费
627766.5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
355734.35
二次供水设施维护费
481287.65
5号楼
15688.04
市政管网建设费
470641.2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
266696.68
二次供水设施维护费
360824.92
6号楼
5853.49
市政管网建设费
175604.7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
99509.33
二次供水设施维护费
134630.27
7号楼
5767.85
市政管网建设费
173035.5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
98053.45
二次供水设施维护费
132660.55
8号楼
18075.64
市政管网建设费
542269.2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
307285.88
二次供水设施维护费
415739.72
9号楼
21532.35
市政管网建设费
645970.5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
366049.95
二次供水设施维护费
495244.05
10号楼
5848.53
市政管网建设费
175455.9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
99425.01
二次供水设施维护费
134516.19
11号楼
5822.26
市政管网建设费
174667.8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
98978.42
二次供水设施维护费
133911.98
12号楼
20250.83
市政管网建设费
607524.9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
486019.92
二次供水设施维护费
648026.56
13号楼
26286.11
市政管网建设费
788583.3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
630866.64
二次供水设施维护费
841155.52
14号楼
8447.85
市政管网建设费
253435.5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
143613.45
二次供水设施维护费
194300.55
15号楼
31637.57
市政管网建设费
949127.1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
537838.69
二次供水设施维护费
727664.11
16号楼
29876.28
市政管网建设费
896288.4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
717030.72
二次供水设施维护费
956040.96
17号楼
12671.96
市政管网建设费
380158.8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
215423.32
二次供水设施维护费
291455.08
18号楼
2783.43
市政管网建设费
83502.9
19号楼
11827.63
市政管网建设费
354828.9
合计
20994018.62
对于第三个争议焦点:
华强公司主张其已付涉案工程款21670081元,江南水务公司认可收到20770081元。双方对于2009年4月9日的90万元付款存在争议,华强公司主张支付的系涉案工程一期管网建设费,江南水务公司主张系支付的临时水建设费。
本院根据江南水务公司出具的收据上载明“大桥南路北潮河东一期管网”的内容确认该款系支付的涉案工程一期管网建设费。
综上,江南水务公司施工的涉案工程价款总计20994018.62元,华强公司已付21670081元,江南水务公司应返还676062.38元。华强公司主张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江南水务市政工程江阴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江苏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676062.38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1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江苏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146元,由江苏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4585元(江苏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75146元,本院予以退还10561元),由江南水务市政工程江阴有限公司负担10561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缴纳至本院诉讼费账户(开户名称:江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账号:01×××62;开户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江阴农商银行营业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李 峰
人民陪审员 顾 羽 鸣
人民陪审员 俞 小 萍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法官 助理 黄 静 宇
书 记 员 华佳慧子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