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2民终357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长泾镇开元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朱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成福,江苏永衡昭辉(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南水务市政工程江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滨江开发区秦望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华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钰新,江苏天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燕,江苏天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南水务市政工程江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水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9)苏0281民初9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强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华强公司的一审诉请。事实和理由:1.关于《自来水管网建设工程合同》,一审法院既然认定该合同与《二次供水工程委托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协议》不存在施工内容重复的情况,那么江南水务公司就应当举证证明分别施工了上述两项工程。根据一审中调取的涉案小区综合管线平面图及单体楼水施图纸,除18号楼、20号楼以外,环绕小区实现生活供水的管道为加压管道,而非自来水管网直供管道。2.架空层是指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敞开空间层,公建配套是指与商品住宅配套修建的各种公用建筑。基础管网建设和二次供水建设系为了实现居民住宅用户用水需求而实施的建设,架空层和公建配套并无此项要求。结合澄价发[2008]90号文的内容,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中不含公建面积、配套设施及泵房建设,因此在计算基础管网建设和二次供水建设面积时,不应当将架空层面积及公建配套面积计算入内。
江南水务公司二审辩称:涉案小区由华强公司分六期开发,期间分别与江南水务公司签订了多份《自来水管网建设工程合同》《二次供水工程委托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协议》。江南水务公司已全面履行上述合同并将工程交付给华强公司,华强公司已分别进行验收并销售交付给业主。自来水管网的设计、施工是基于房地产开发项目而进行的整体设计、施工,华强公司自2011年至2016年多次多笔陆续支付工程款,期间从未对施工情况及工程款支付提出任何异议。根据合同约定,应按澄价发[2008]90号文、澄价发[2011]38号文结算相关工程款,即自来水管网建设费按建筑面积计收,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运行维护费按建筑高度、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计收,一审的计算方式正确。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华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江南水务公司退还超付的工程款9049149.09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1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华强公司与江南水务公司签署的相关合同及履行情况
自2011年开始,华强公司与江南水务公司签署了多份施工合同,相关合同对施工内容、结算方式进行了明确。华强公司也预交了工程款,详见下表:
签约时间
合同名称
施工内容
结算方式
费用明细
合同价款
预估面积
单价
付款日期
付款金额
2016.08.11
自来水管网建设工程合同
1-5#楼小区室外自来水管网系统
澄价发[2011]38号文
管网建设费
2383777.8
79459.26
30
2016.08.30
1191888.9
2016.03.15
1191888.9
2016.08.11
二次供水工程委托建设运行和维护协议
1-5#楼小区二次加压供水工程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工程
澄价发[2008]90号文
设施建设费
1350807.4
79459.26
17
2016.08.30
675403.71
2016.03.15
675403.71
运行维护费
1827563
79459.26
23
2016.08.30
913781.49
2016.03.15
913781.49
2011
无合同
6-11#楼小区管网建设
管网建设费
60324.25
30
2011.10.19
1809727.5
2011.05.11
二次供水工程委托建设运行和维护协议
6-11#楼小区二次加压供水工程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工程
澄价发[2008]90号文
设施建设费
1025512.3
60324.25
17
2009.04.08
510000
2011.06.14
515512.25
运行维护费
1387457.8
60324.25
23
2009.04.08
690000
2011.06.14
697457.75
2013.09.05
自来水管网建设工程合同
12-14#楼小区室外自来水管网系统
澄价发[2011]38号文
管网建设费
1612635
53754.5
30
2013.08.29
1612635
2012.10.24
二次供水工程委托建设运行和维护协议
12-14##楼小区二次加压供水工程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工程
澄价发[2008]90号文
设施建设费
1350807.4
10015.5
17
2011.11.02
649688
43739
24
2013.09.02
570311.5
运行维护费
1827563
10010.5
23
2011.11.02
867744
43739
32
2013.09.02
762260.5
2014.10.24
自来水管网建设工程合同
15-19#楼小区室外自来水管网系统
澄价发[2011]38号文
管网建设费
2637190.5
87906.35
30
2013.08.30
447997.8
2015.08.18
2189192.7
2016.04.01
二次供水工程委托建设运行和维护协议
15-17#楼小区二次加压供水工程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工程
澄价发[2008]90号文
设施建设费
1663206.4
10015.5
17
2013.08.30
360000
43739
24
2013.08.17
1303206.36
运行维护费
2222199.5
10010.5
23
2013.08.30
480000
43739
32
2013.08.17
1742199.48
合同签订后,江南水务公司进场施工,于2016年8月26日前完成全部给水管安装工程并竣工验收。
二、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的计价依据
(一)根据合同约定,江南水务公司系依据澄价发[2008]90号《关于新建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建设费和运行维护费收费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澄价发[2008]90号文)收取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建设费和运行维护费,具体文件内容如下:“为规范我市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收费行为,确保城乡居民用水安全,根据国家建设部、省政府有关二次供水管理的要求,和《江阴市市区高层住宅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现就我市新建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建设费、运行维护费收费标准等问题通知如下:一、新建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包括以下项目:一次加压水泵、电机、电控装置、防污隔断止回阀、远程监控等(不含水池、加压管网,不含公建面积、配套设施及泵房建设)。二、新建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内容包括:定期维修、保养水池、水泵、管线等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水池的清洗、消毒;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对居民用户实行计量到户、抄表到户;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机构定期检测水质,保证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保证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等。三、对须配建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新建居民住宅,开发企业可以将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委托市政供水企业建设,并与供水企业签订委托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协议,向供水企业一次性支付供水设施建设费运行维护费,并列入商品房开发成本。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四、对已建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居民住宅,产权人可以将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委托市政供水企业管理,供水企业按规定收取运行维护费。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五、本批复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文后附有新建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建设费和运行维护费收费标准明细表,如下:
项目
建筑高度18M以上
建筑高度36M以上
建筑高度66M以上100M以下
设施建设费
13
17
24
运行维护费
18
23
32
说明:1.计算公式: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Σ符合分区建筑高度内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相应分区每平方米收费标准,分区建筑高度内面积不足3万平方米按3万平方米计算。2.设施建设费中不含水池、加压管网,不含公建面积、配套设施及泵房建设。3.运行维护费包含人工费、维修费、设备折旧费、管理税费等,不含泵房运行动力电费,按15年计算;满15年后,维修费可纳入房屋维修基金。4.建筑高度100米及以上,供水模式和收费标准另行协商。
(二)根据合同约定,江南水务公司系依据澄价发[2011]38号文收取自来水管网建设费,具体文件内容如下:“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对新建开发项目收取自来水管网建设费文件变更的申请’收悉。鉴于江阴市城乡给排水有限公司业务重组并入你公司;我市大部分乡镇水厂已被你公司收购,对进入你公司管理范围的乡镇新建开发项目的配套管网,无论材质还是施工安装质量,均按城区的标准统一实施;对产权式公寓、办公楼等新类型经营性项目的管网投资和管理与住宅楼同样实行一户一表等原因,经研究,现重新明确对新建开发项目收取自来水管网建设费有关事项如下:1.自来水管网建设费收费主体由原江阴市城乡给排水有限公司变更为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2.自来水管网建设费执行对象:全市各新建开发项目(包括新建住宅、商业、商务办公以及其他经营性项目)中的自来水管网建设工程。3.统一城市规划区、乡镇自来水管网建设费收费标准为:对未使用远程电子抄表系统的项目,按核定建筑面积28元/平方米计收;对使用远程电子抄表系统的项目,按核定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计收。4.按上述标准收费后,由你公司负责分户水表以上(含水表和市政生活给水管道,不包括高层建筑增压设备和增压管道及附配件)的所有自来水管网工程建设,不得再收取管网施工费、材料费、接水费、增容费等其他费用。5.开发单位所缴的自来水管网建设费计入项目开发成本,在‘公共设施配套费’中核算。本通知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5月1日前已办理但未结算的,按本通知执行。原澄价发[2001]83号、澄价发[2002]114号、澄价发[2006]39号文件相应废止。”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有相应的合同为证,且庭审中双方均予以认可,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江南水务公司有无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二、江南水务公司施工的工程款金额如何确定;三、华强公司支付的工程款金额如何确定。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华强公司认为,双方签订了多份《自来水管网建设工程合同》及《二次供水工程委托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协议》,根据合同约定,施工二次供水工程后无需进行基础管网的施工;涉案小区除18、20号楼以外,其余房屋均施工了二次供水工程,故不应再收取自来水基础管网建设费,江南水务公司应返还相应的费用。江南水务公司认为,《自来水管网建设工程合同》及《二次供水工程委托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协议》系针对不同施工内容签署的协议,不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应分别计取相应的费用。
法院认为:1.从合同的约定来看,《自来水管网建设工程合同》的施工内容是“从小区室外市政给水总管至每户生活水表间的管道设计和施工,不含小区消防系统和生活加压管网系统”,《二次供水工程委托建设运行和维护管理协议》的施工内容是“二次加压供水工程设计、施工、设备提供及安装调试”、“二次加压供水工程建成后运行和维护管理”,从文义上看,无法得出存在施工内容重复的情形,反而基础管网建设不包含“生活加压管网系统”是明确的。2.从合同的履行来看,双方自2011年签订合同后,江南水务公司即进场施工,华强公司也陆续支付工程款。华强公司开发的房地产存在分期开发的情形,华强公司在整个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从未对工程款的支付提出过异议。若存在部分工程未实际履行,或施工内容存在重复的情形,华强公司在早期工程的施工阶段就应该提出异议,而非等到整个小区竣工验收完成后才主张返还超付的工程款。3.本案系华强公司主张返还超付的工程款,因此应对华强公司苛以较为严格的举证责任。华强公司不仅需要举证证明已付工程款的数额,还需要提交初步证据证明存在大额超付工程款的可能性或合理性。综上,华强公司主张其签订的部分《自来水管网建设工程合同》未实际履行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庭审中,双方对合同约定的工程单价确认一致,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对于工程量的计算方式,双方存在争议:华强公司主张仅应计算住宅面积,江南水务公司主张还应计算公建配套面积、架空层面积等。具体争议如下:
楼号
华强公司
江南水务公司
住宅面积
其他
住宅面积
公建配套面积、架空层面积
合计
1号楼
15041.54
15041.54
1106.99
16148.53
2号楼
15048.89
15048.89
1106.99
16155.88
3号楼
14666.96
14216.52
981.55
15198.07
4号楼
19596.76
19596.76
1328.79
20925.55
5号楼
14216.52
14666.96
1021.08
15688.04
6号楼
5455.66
5455.66
397.83
5853.49
7号楼
5428.24
5428.24
339.61
5767.85
8号楼
17505.56
17505.56
570.08
18075.64
9号楼
20694.67
20694.67
837.68
21532.35
10号楼
5444.9
5444.9
403.63
5848.53
11号楼
5482.93
5482.93
339.33
5822.26
12号楼
19610.28
19610.28
640.55
20250.83
13号楼
25264.2
25264.2
1021.91
26286.11
14号楼
7987.95
7987.95
459.9
8447.85
15号楼
30672.54
30672.54
965.03
31637.57
16号楼
28865.25
28865.25
1011.03
29876.28
17号楼
11034.01
681.37
11034.01
1637.95
12671.96
18号楼
2783.43
2783.43
2783.43
19号楼
11815.43
11815.43
12.2
11827.63
合计
276615.7
276615.7
14182.13
290797.9
法院认为:1.根据合同约定,双方按照澄价发[2008]90号文及澄价发[2011]38号文结算工程款。而上述两份文件均规定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工程款。从文件的内容表述上看,仅剔除了地下室,没有剔除公建配套面积、架空层面积。2.合同约定的工程款计算方式为“按照房屋测绘部门实测的面积多退少补”,而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建筑面积实测函中包含了公建配套面积、架空层面积。3.从文义理解来看,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水平面积的总和,包括使用面积、辅助面积和结构面积,并非仅指住宅面积。综上,公建配套面积、架空层面积当然包含在建筑面积的范畴之内。华强公司应支付给江南水务公司的工程款计算为20994018.62元,具体计算明细如下:
楼号
建筑面积
收费项目
单价
工程价款
1号楼
16148.53
市政管网建设费
30
484455.9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
17
274525.01
二次供水设施维护费
23
371416.19
2号楼
16155.88
市政管网建设费
30
484676.4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
17
274649.96
二次供水设施维护费
23
371585.24
3号楼
15198.07
市政管网建设费
30
455942.1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
17
258367.19
二次供水设施维护费
23
349555.61
4号楼
20925.55
市政管网建设费
30
627766.5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
17
355734.35
二次供水设施维护费
23
481287.65
5号楼
15688.04
市政管网建设费
30
470641.2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
17
266696.68
二次供水设施维护费
23
360824.92
6号楼
5853.49
市政管网建设费
30
175604.7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
17
99509.33
二次供水设施维护费
23
134630.27
7号楼
5767.85
市政管网建设费
30
173035.5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
17
98053.45
二次供水设施维护费
23
132660.55
8号楼
18075.64
市政管网建设费
30
542269.2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
17
307285.88
二次供水设施维护费
23
415739.72
9号楼
21532.35
市政管网建设费
30
645970.5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
17
366049.95
二次供水设施维护费
23
495244.05
10号楼
5848.53
市政管网建设费
30
175455.9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
17
99425.01
二次供水设施维护费
23
134516.19
11号楼
5822.26
市政管网建设费
30
174667.8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
17
98978.42
二次供水设施维护费
23
133911.98
12号楼
20250.83
市政管网建设费
30
607524.9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
24
486019.92
二次供水设施维护费
32
648026.56
13号楼
26286.11
市政管网建设费
30
788583.3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
24
630866.64
二次供水设施维护费
32
841155.52
14号楼
8447.85
市政管网建设费
30
253435.5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
17
143613.45
二次供水设施维护费
23
194300.55
15号楼
31637.57
市政管网建设费
30
949127.1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
17
537838.69
二次供水设施维护费
23
727664.11
16号楼
29876.28
市政管网建设费
30
896288.4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
24
717030.72
二次供水设施维护费
32
956040.96
17号楼
12671.96
市政管网建设费
30
380158.8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
17
215423.32
二次供水设施维护费
23
291455.08
18号楼
2783.43
市政管网建设费
30
83502.9
19号楼
11827.63
市政管网建设费
30
354828.9
合计
20994018.62
对于第三个争议焦点,华强公司主张其已付涉案工程款21670081元,江南水务公司认可收到20770081元。双方对于2009年4月9日的90万元付款存在争议,华强公司主张支付的系涉案工程一期管网建设费,江南水务公司主张系支付的临时水建设费。法院根据江南水务公司出具的收据上载明“大桥南路北潮河东一期管网”的内容,认定该款系支付的涉案工程一期管网建设费。
综上,江南水务公司施工的涉案工程价款总计20994018.62元,华强公司已付21670081元,江南水务公司应返还676062.38元。华强公司主张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江南水务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华强公司工程款676062.38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1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华强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确认。
二审中,华强公司主张除了18、20号楼以外,其他楼栋均未完成《自来水管网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施工,故其仅需根据18、20号楼的建筑面积支付管网建设费,为此其提交了单体水施竣工图纸。对此,江南水务公司称:单体水施图纸一审中已经质证过,涉案小区的自来水管网工程是整体设计并施工的,不能以单独的楼栋来判断有无施工。双方一致确认涉案小区有关供水工程共涉及《自来水管网建设工程合同》《二次供水工程委托建设运行和维护协议》《新建小区生活加压管道建设合同》《室外消防环网合同》四类合同,与本案有关的是前两类合同。而对于《自来水管网建设工程合同》的施工范围双方存在争议,华强公司认为自来水管网建设工程应包括从小区外市政给水总管至每户生活水表间的管道设计和施工,不管是否存在6层以上需要加压的情形,市政给水管道与加压管道两个系统应当并存,现小区内应有的市政给水管道并未建设,其功能由消防管道替代实现。江南水务公司则认为上述四类合同所涉工程是一个整体设计和施工的过程,相关设计图纸由华强公司委托建筑设计院设计,由江南水务公司负责深化,由审图中心审核,根据图纸显示,涉案小区自来水管网建设工程从大桥南路接入市政给水总管,进入小区后往北至给水增压泵房,继续往北至物业总表,其中6层以下的楼栋即18、20号楼采用直供方式,而所有6层以上的楼栋均采用加压供水方式;自来水管网建设工程需要根据整个小区的生活用水量来设计,包括管道材质、口径等均与其他管道不同,而消防管道建设是《室外消防环网合同》的施工内容,仅满足消防供水需求,消防管道直径为150mm,市政给水管道直径达到300mm,故消防管道不可能替代市政给水管道。华强公司称,最早的设计图纸考虑所有的楼栋6层以下采用直供方式,6层以上采用加压供水方式,但在审图时提出江阴地区所有的高层住宅都必须做增压系统,所以重新出具了现有的图纸;其公司建设部门和财务部门是独立分开的,所以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对图纸提出异议,在工程全部完工后才发现整套系统的费用超过其他同类项目,进行复盘后才发现涉案自来水管网建设工程并未开展施工。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涉案自来水管网建设工程的施工范围应如何认定,江南水务公司是否已完成施工;二、在计算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时,建筑面积中是否应包含架空层面积和公建配套面积。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根据设计图纸显示,自来水管网建设工程的施工范围为从涉案小区南面的大桥南路接入市政给水总管,进入小区后往北建设给水管道,先至给水增压泵房(通过该泵房连接加压管道),后至物业总表。上述图纸系《自来水管网建设工程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华强公司委托设计,施工过程中华强公司也从未提出任何异议,说明其对该施工范围是明知并认可的。根据图纸要求,所有6层以上的楼栋均采用加压供水方式,在此方式下市政给水管道不可能直接建设至每栋楼每户水表,同时根据合同约定,自来水管网系统不含生活加压管网系统,即加压管道建设并不包含在自来水管网建设工程的施工范围内。故华强公司要求市政给水管道直接建设至每栋楼每户水表,与图纸不符,也与合同约定不符。现江南水务公司已按图纸范围施工完毕并验收交付,华强公司在按约支付完毕工程款后以其下属建设部门与财务部门之间相互独立为由对施工范围提出异议,该事由如若存在也系其内部管理问题,不影响华强公司对外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故该理由不成立。此外,华强公司称市政给水管道的功能由消防管道替代实现,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亦不予采信。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澄价发[2008]90号文已经明确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费的计算方式为每平米收费标准*建筑面积(不含地下室),在建筑面积的确定上仅说明不含地下室,未扣除架空层面积与公建配套面积。根据《二次供水工程委托建设运行和维护协议》的约定以及澄价发[2008]90号文的内容,“不含水池、加压管网,不含公建面积、配套设施及泵房建设”限制的是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建设项目,而非计算方式中的建筑面积,故本院对华强公司的相关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华强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5146元,由华强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吕杰明
审判员 李 杨
审判员 景 鑫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曹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