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水务市政工程江阴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1民初2686号 原告:***,女,1948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阴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750510851E,住所地江阴市滨江扬子江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南水务市政工程江阴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97873660F,住所地江阴市***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9年3月5日生,汉族,住江阴市黄山路188号丽都城市。 原告***与被告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水务市政工程江阴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本院通知***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但其未予交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丁 蔚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陆垚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