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亨利旺特殊钢有限公司与南通合锦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江苏铁锚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申3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昆山市亨利旺特殊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陆杏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通合锦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西园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江苏省海安县,推荐单位江苏铁锚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铁锚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长江西路**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昆山合锦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水秀路****房>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昆山市亨利旺特殊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通合锦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江苏铁锚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昆山合锦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5民终6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昆山市亨利旺特殊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