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苏09执复197号
复议申请人盐城满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不服建湖县人民法院(2019)苏0925执异6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20年1月18日,复议申请人盐城满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盐城满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复议申请人盐城满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建湖县人民法院(2019)苏0925执异65号执行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冯殿明
审判员 史宏春
审判员 李汉林
书记员 李晨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