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应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宝应金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宝应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0财保46号
申请人:宝应金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
申请人:宝应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
申请人:郭红星。
被申请人:扬州鑫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陈志鹏。
被申请人: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
被申请人:陈华。
被申请人:宝应凯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宝应县经济开发区。
申请人宝应金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宝应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红星与被申请人扬州鑫泽置业有限公司、陈志鹏、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华、宝应凯泽置业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已由扬州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宝应金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宝应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红星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扬州鑫泽置业有限公司、陈志鹏、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华、宝应凯泽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X万元或等值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形式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扬州仲裁委员会已将上述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宝应金源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宝应金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郭红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扬州鑫泽置业有限公司、陈志鹏、江苏华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华、宝应凯泽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苏岐华
审判员  刘文辉
审判员  赵一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 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