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与南京新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与南京新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1-30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宜商初字第1540号
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远东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宜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新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秦淮北路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远东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与被告南京新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远东公司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远东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东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84元,减半收取642元,由原告远东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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