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德锦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告南京新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1民初2244号
原告:上海德锦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长江路109号5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翌,江苏中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新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秦淮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德锦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告南京新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德锦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南上海德锦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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