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宇力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新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7民初4057号之一
原告:南京宇力塑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MA1UR45H5P,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湖熟街道长干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远明,江苏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新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698351047H,住所地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秦淮北路**。
法定代表人:胡景琼。
原告南京宇力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新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原告南京宇力塑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京宇力塑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宇力塑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496元,减半收取774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748元,由原告南京宇力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海燕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俞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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