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南洋电缆有限公司与南京新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6251号之一
原告:江苏南洋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新官东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2485XL。
法定代表人:张军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建国,宜兴市丰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新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秦淮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698351047H。
法定代表人:胡景琼。
原告江苏南洋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洋公司)与被告南京新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南洋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南洋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南洋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14013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1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江苏南洋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季 仲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陈翰迪
书 记 员  吴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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