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苏0117民初63号
原告:南京新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698351047H,住所地南京市课水区经济开发区秦淮北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和(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中交商旅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7MA1YG7FW3A,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珍珠南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新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中交商旅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日立案。原告南京新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明确表示撤回本案起诉,并明确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故应视为原告不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应依法按照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新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