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东方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新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106民初5056号
原告:南京东方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付凯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新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溧水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东方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新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8日立案。原告南京东方大唐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东方大唐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166元,减半收取计18083元,由原告南京东方大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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