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祥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优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祥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4民初3074号
原告:南京优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永安村刘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7904147093。
法定代表人:刘秀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宣平,南京市鼓楼区天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祥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市井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98355654B。
原告南京优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祥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优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5.5元,由原告南京优贝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 鹏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吕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