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祥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人南京祥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载驰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宁商辖终字第1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祥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市井路9号2幢2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载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中央北路河路道1号10厅C3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祥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载驰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载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商辖初字第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原审法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原、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明确约定:“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合同签订地为南京市原下关区河路道1号南京仓库,因区划调整后,现该地区属南京市鼓楼区管辖范围,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审理中,被告认为,《买卖合同》上被告的公章是假的,因其主张无证据证明,故该院不予采信,遂依法驳回祥宇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祥宇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南京市江宁区,本案应由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移送。 经查,本案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4月签订《钢材销售合同》一份,约定上诉人祥宇公司向被上诉人载驰公司购买钢材一批。合同约定:“双方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同时约定合同签订地点为南京下关区河路道1号南京仓库。嗣后,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诉至原审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合同约定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均可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并约定合同签订地点为南京下关区河路道1号南京仓库。该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属有效约定。因区划调整南京市下关区与南京市鼓楼区合并为南京市鼓楼区,原南京下关区河路道1号南京仓库现为南京市鼓楼区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双方约定的合同签订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祥宇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