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北控中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沪民申1569号
再审申请人江苏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庞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元公司)、江苏北控中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北控中豪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3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庞源公司、龙元公司与北控中豪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均应恪守履行。根据《协议书》约定,庞源公司与北控中豪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并经房地产交易部门备案登记后,即视为龙元公司履行了向庞源公司支付租赁费的义务,北控中豪公司履行了向龙元公司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北控中豪公司与庞源公司已经就涉案房屋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在相关部门办理了网签备案手续。因此,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庞源公司与龙元公司之间的租赁费债权债务已清偿完毕,故原审法院据此认定龙元公司已经履行了涉案租赁费的支付义务,并无不妥。庞源公司以涉案房屋未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为由,向龙元公司主张租赁费,于法无据。鉴于各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庞源公司债权消灭的条件已经成就,故不存在龙元公司有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亦不存在庞源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之诉请被遗漏审理的情况。综上,庞源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苏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周宏伟 审 判 员 肖 宁 审 判 员 吴俊海
法官助理 夏雷君 书 记 员 王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