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八局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15财保314号
申请人江苏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十八局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予以保全。申请人江苏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铁十八局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250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江苏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申请人江苏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瑶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