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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2654号 原告:江苏**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葛塘街道和鑫路37号。 法定代表人:檀时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前已与被告达成和解,故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叶 岚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