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2654号
原告:江苏**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葛塘街道和鑫路37号。
法定代表人:檀时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前已与被告达成和解,故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叶 岚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