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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某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4280号之一 原告:上海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高新技术园区高技路385弄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江苏**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北新区葛塘街道和鑫路37号。 法定代表人:檀时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江河幕墙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22日作出(2021)沪0117民初428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江苏**机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9,963.4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被告称其在中国农业银行南京葛塘支行XXXXXXXXXXXXX3118账户的存款已经足额冻结,故申请解除对其他账户的冻结措施,并提供中国农业银行对公活期账户信息一份。经审查,本院对被告江苏**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解除部分冻结账户的申请,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江苏**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在南京银行**支行XXXXXXXXXXXXX5181账户内的存款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