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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八局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21686号 原告:江苏**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北新区葛塘街道和鑫路**。 法定代表人:檀时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江苏**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八局集团北京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江苏**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方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焦 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印 鹏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