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奎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鸟巢钢管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南京奎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111执4181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鸟巢钢管租赁站,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宁六路28号。
经营者***,男,1968年6月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执行人南京奎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石桥镇石村石西组。
法定代表人平顺,经理。
本院在执行南京鸟巢钢管租赁站(以下简称南京鸟巢租赁站)与南京奎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上简称南京奎堃建筑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111民初6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