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1002民初3239号之一
原告江苏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锦钢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处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原告江苏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 涛
人民陪审员 刘 静
人民陪审员 万静宁
法官 助理 康 冰
书 记 员 郭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