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002民初6925号
原告:***,男,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告:江苏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泰安镇凤凰岛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