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785执631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锦钢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处。
被执行人:江苏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xxx元及利息,执行费xxx元,诉讼费xxx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亦未报告自己的财产状况。
1、2019年xxx月xxx日、2019年xxx月xxx日、2019年xxx月xxx日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可供执行的房产及车辆。
2、另经本院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4、2018年xxx月xxx日本院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