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707民初6215号
原告:连云港赣榆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赣马镇柳湖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四季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联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镇临港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连云港赣榆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联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连云港赣榆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联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赣榆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联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连云港赣榆永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方圆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