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月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通月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优顺赛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404财保73号
 
申请人:江苏通月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某某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范小红,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孟祥超,北京市普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亚妮,北京市普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优顺赛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某某新城某某街道办某某大道东段某号。
法定代表人:王三海,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通月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359025.7元和查封其设备(等离子体化学气相沉积设备, 型号 某某,编号某某,生产厂家湖南红太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存放地址:咸阳市渭城区正阳街道陕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厂房二楼车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通月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2359025.7 元保全价值范围内:
    一、限额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优顺赛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开户行: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某某新城支行,账户:某某)。期限:一年。
 二、限额查封被申请人陕西优顺赛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设备一台(等离子体化学气相沉积设备, 型号 某某,编号某某,生产厂家湖南红太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存放地址:咸阳市渭城区正阳街道陕西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厂房二楼车间)。期限:两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卢  睿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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