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月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优顺赛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通月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04执14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某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苏某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404民初204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立案标的为2263067元,执行费25031元,现被执行人名下案涉机器设备正在变卖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陕0404执1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段边区
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汶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