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民终36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锋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通州区九圩港水泥经销部,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经营者:***,男,汉族,1977年12月17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
原审被告:***,男,汉族,1962年8月17日生,住南通市港闸区。
上诉人南通锋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通州区九圩港水泥经销部、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9)苏0611民初1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通锋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经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后逾期仍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南通锋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艳
审判员沙楠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