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锋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铜川德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南通锋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202民初208-1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铜川市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峰,铜川市王益区王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光区。

被告:铜川德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李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韦凯,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通锋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开发区纬二路永兴河。

法定代表人:李文明,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铜川德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南通锋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铜川德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南通锋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陕西铜川煤矿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锋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铜川德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南通锋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铜川德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刘 慧

人民陪审员 张 善

人民陪审员 段连琴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薛 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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