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202民初208-1号
原告:***,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铜川市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峰,铜川市王益区王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光区。
被告:铜川德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李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韦凯,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通锋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开发区纬二路永兴河。
法定代表人:李文明,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铜川德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南通锋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铜川德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南通锋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陕西铜川煤矿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锋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铜川德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南通锋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铜川德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刘 慧
人民陪审员 张 善
人民陪审员 段连琴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薛 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