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苏0723执24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领先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2699371103A,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耿圩镇润城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灌云县同兴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723014288404H,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同兴镇同兴社区。
负责人:***,该镇镇长。
本院在执行江苏领先建设有限公司与灌云县同兴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苏0723执24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