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太西煤集团民勤金阿铁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威铁路运输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7102执69号
申请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香山路7-101。
法定代表人:周宝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扁亚文,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内蒙古太西煤集团民勤金阿铁路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红沙岗镇。
法定代表人:柴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志忠,系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太西煤集团民勤金阿铁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铁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7102执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树元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刘开元
书 记 员 王得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