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萨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224民初106号 原告:***,男,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原告:***,男,198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原告:***,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原告:**,男,199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原告:***,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原告:***,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原告:**,女,199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北川羌族自治县。 原告:***,男,198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利川市。 原告:**,男,198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原告:***,女,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原告:***,女,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 原告:***,女,197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原告:***,女,196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向兴富,男,197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原告:***,男,196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原告:**,男,197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共同诉讼代表人:***,男,196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共同诉讼代表人:***,男,198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共同诉讼代表人:***,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告:***,男,196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告:***,男,198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香山路7-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原告***、***、***、**、***、***、**、***、**、***、***、***、***、向兴富、***、**诉被告***、***、中铁十九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等人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向兴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向兴富、***、**负担。 审 判 长 ***加 审 判 员 桑  姆 人民陪审员 占  堆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