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宝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宝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81财保303号

申请人:江苏宝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新桥镇西环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03519888T。

法定代表人:邵斌,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巢湖市黄麓镇富煌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9033274W。

法定代表人:曹靖,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宝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4777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执行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宝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智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贾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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