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宝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国威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兴市泰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3民初4083号之一
原告:江苏国威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河失镇工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叶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英,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江苏律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兴市泰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兴燕路**。
法定代表人:李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伯虎,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常州中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青龙街道北塘村委
法定代表人:施卫忠,执行董事。
第三人:江苏宝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新桥镇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邵斌,执行董事。
第三人:江阴建禾钢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阴市新桥镇新杨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建国,总经理。
第三人:谈培庆,男,1971年7月7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上列四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新东,江苏庖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国威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泰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常州中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江苏宝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建禾钢品有限公司、谈培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国威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168.5元(免交)。
审 判 长  程志伟
人民陪审员  张梅生
人民陪审员  周 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伏平卫
书 记 员  封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