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宝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12998江阴市新鑫特种涂料助剂有限公司与江苏宝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12998号
原告:江阴市新鑫特种涂料助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凌晔,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松涛,上海天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宝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新桥镇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邵斌。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新鑫特种涂料助剂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宝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新鑫特种涂料助剂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江阴市新鑫特种涂料助剂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宝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阴市新鑫特种涂料助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宝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5元(江阴市新鑫特种涂料助剂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新鑫特种涂料助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静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