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1民初9350号
原告:江苏宝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西环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邵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扬,女,198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
被告: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金湖路。
法定代表人:胡良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存朋,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树文荣,男,汉族,1961年12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常熟市
原告江苏宝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土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树文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8年7月24日通知原告江苏宝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18年7月31日前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江苏宝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宝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一波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黄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