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宝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8786号
原告:**,女,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川县。
原告:***,女,1993年8月16日出生,满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原告:赵某,女,200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川县。
法定代理人:**,女,197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川县,系赵某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莹丹(受三原告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小晶(受三原告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宝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西环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邵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梦潇,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杰,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某诉被告江苏宝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赵某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赵某已预交),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王晓丹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陆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