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宝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宝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3743号
原告:江苏宝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03519888T,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西环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邵斌,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新东,江苏庖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云婷,江苏庖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5年8月5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男,1968年3月2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深圳市神彩电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079457,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418栋七层东。
法定代表人:杜贯诚。
被告:艾尔肯,男,1966年1月7日生,维吾尔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罗英杰,男,1969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卢瑞芝,男,1974年5月6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
原告江苏宝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力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神彩电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彩公司)、艾尔肯、罗英杰、卢瑞芝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立案。
原告宝力公司诉称,2010年1月27日,江阴法院作出(2009)澄民一初字第47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深圳市融彩电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彩公司)支付他公司工程款311242.8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判决生效后,融彩公司未按期履行。后融彩公司注销,他公司以清算责任纠纷起诉融彩公司股东卢瑞芝,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作出(2018)粤0304民初314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卢瑞芝对(2009)澄民一初字第472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融彩公司向他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书经福田法院强制执行后,仅执行到36478.05元。
经查:1999年4月20日,融彩公司登记成立,公司发起人***、***、神彩公司分别认缴出资1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其中***出资120万元中的100万元是以位于深圳市罗湖区××路××花园××的房屋实物作价100万元作为认缴的出资,该房屋经深圳市君勉房地产评估交易有限公司以君勉资评字[1999]第zm××号评估,且经深圳市广信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但***并未将该房屋实物交付融彩公司使用,亦未将该房屋所有权转移给融彩公司,且该房屋在房屋登记机关无法查询到任何登记信息,涉嫌虚假产权。
另查:2001年6月14日,***将其所持融彩公司30万元出资份额全部转让给***,***在受让股权后持融彩公司150万元出资份额。2001年10月8日,融彩公司注册资本由200万元增至500万元,分别由***增缴100万元出资、艾尔肯增缴200万元出资。融彩公司完成注册资本增资后,***持融彩公司250万元出资份额、神彩公司持融彩公司50万元出资份额、艾肯尔持融彩公司200万元出资份额。
2002年11月12日,***将其所持融彩公司250万元出资份额中的75万元出资份额转让给罗英杰,艾尔肯将所持融彩公司200万元出资份额中的50万元出资份额转让给罗英杰。完成股权转让后,***持融彩公司175万元出资份额,艾尔肯持融彩公司150万元出资份额,罗英杰持融彩公司125万元出资份额,神彩公司持融彩公司50万元出资份额。
2005年,神彩公司将其所持融彩公司50万元出资份额全部转让给***。2006年5月10日,罗英杰将其所持融彩公司125万元出资份额全部转让给***,至此***持融彩公司350万元出资份额,艾尔肯持融彩公司150万元出资份额。2010年6月22日,***与艾尔肯分别将所持融彩公司70%、30%股权均以1元的价格转让给卢瑞芝。另根据融彩公司向工商登记机关报送的年检材料显示:***与艾尔肯分别以1元对价向卢瑞芝转让股权时,融彩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净资产)高达上百万元。
他公司认为,他公司对融彩公司所享有的债权合法、有效。***虽将房屋实物作价出资,但并未将房屋交付给融彩公司使用,亦未将房屋过户给融彩公司,且在房屋登记机关无法查询到该房屋的任何登记信息,故应当认定***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款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对(2009)澄民一初字第4727号民事判决书项下融彩公司对他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尝责任。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神彩公司作为融彩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就***承担的上述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2010年6月,***与艾尔肯分别将所持融彩公司70%、30%股权以1元的不合理价格转让给卢瑞芝,足以引起对***、艾尔肯向卢瑞芝转让出资不实的合理怀疑,并可以推定出以下事实:1.***、***、神彩公司、艾肯尔均已分别相互协助抽逃货币资金出资;2.罗英杰明知***、艾肯尔出资不实仍予受让;3.卢瑞芝明知***与艾尔肯出资不实仍予受让。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神彩公司分别应当在各自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2009)澄民一初字第4727号民事判决书项下融彩公司对他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罗英杰在75万元不实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上述***对他公司所负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在50万元不实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上述艾尔肯对他公司所负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卢瑞芝应当在受让500万元出资不实本息范围内对***、艾尔肯对他公司所负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综上,请求依法判决:一、被告***在100万元未实际出资本息范围内和250万元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2009)澄民一初字第4727号民事判决书项下融彩公司对他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神彩公司对***承担的上述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二、***在20万元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在30万元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神彩公司在50万元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2009)澄民一初字第4727号民事判决书项下融彩公司对他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三、艾尔肯在150万元不实出资本息范围内对(2009)澄民一初字第4727号民事判决书项下融彩公司对他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神彩公司对艾尔肯的前述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四、罗英杰在75万元不实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对他公司所负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在50万元不实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艾尔肯对他公司所负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五、卢瑞芝在500万元不实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艾尔肯分别对他公司所负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六、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因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为基础,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基础,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侵权责任纠纷的规定。本案中,六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江苏省江阴市,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被告***、神彩公司、艾尔肯、罗英杰的住所地均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且融彩公司注销前的住所地亦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宝力公司诉卢瑞芝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亦由福田法院审理判决并强制执行,故本案应移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百零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蔡晓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