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1267号
原告:江苏宝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03519888T,住所地江阴市新桥镇西环路**。
法定代表人:邵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扬,江苏宝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江阴森豪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MRA038R,住,住所地江阴市新桥镇新杨路**/div>
法定代表人:吕海峰。
被告:***,男,195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原告江苏宝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森豪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原告江苏宝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宝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友宗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