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宝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宝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执278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宝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西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703519888T。

法定代表人邵斌。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5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揭西县。

申请执行人江苏宝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8)粤0304民初3146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0年5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对(2009)澄民一初字第424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深圳市融彩电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债务向申请执行人江苏宝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该债务【该债务包括:1、(2009)澄民一初字第42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应付工程款311242.85元及以该金额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08年8月1日起至2010年2月28日止计算的利息;2、以311242.85元为本金,按日0.0175%,自2010年3月2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3、诉讼费7010元】;案件受理费8911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预交,由被执行人负担(未退费)。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中国银行62×××45账户、中国工商银行20×××83账户;扣划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36874.47元、银行账户7174.31元,扣收执行费560.73,余款43488.05元(优先支付案件受理费)划付至申请执行人。上述冻结中国银行账户的期限,至2021年8月14日届满;冻结中国工商银行账户的期限,至2021年9月2日届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系统及其它方式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并无异议,亦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其它可供执行的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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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长  王丽娟

执行员  许 娟

执行员  赵 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