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324民初1929号
原告:河南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洛阳市栾川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
被告:***,女,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
被告:***,女,197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
原告河南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3日立案。原告河南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