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东置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江苏中信科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东置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3财保23号
申请人:江苏中信科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建筑西路777号A2栋2楼207。
法定代表人:王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江明,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市东置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江海西路金山北科技产业园金山四支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鲍向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中信科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向无锡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市东置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6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此次保全申请出具了保单保函。无锡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中信科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市东置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820元,由江苏中信科瑞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晓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冯庆明
书 记 员 盛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