邳州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邳州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乡县羊山镇欢德营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28执829号
申请执行人邳州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临港产业园世纪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703599523M。
法定代表人:耿开刚,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中科(特别授权),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邳州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江苏省邳州市。
被执行人金乡县羊山镇欢德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金乡县羊山镇欢德营村
负责人:张小七,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邳州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乡县羊山镇欢德营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828民初43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邳州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金乡县羊山镇欢德营村村民委员会偿还7956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5月8日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5月8日、7月27日、10月1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开户信息。
3.本院于2020年5月8日、7月27日、10月1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0年5月8日、7月27日、10月15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工商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20年5月8日向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土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登记信息。
6.本院于2020年5月8日、7月27日、10月1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在京东、阿里巴巴、财付通公司的账号资金信息,未发现资金信息。
7.本院于2020年5月8日、7月27日、10月1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向证券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信息,但根据反馈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相关信息。
8.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于2020年5月8日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0年5月1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通过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邳州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中科。
综上所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金乡县羊山镇欢德营村村民委员会依法采取了相关执行措施,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邳州市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中科确认,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明进
审判员  杨继英
审判员  王明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闫静华